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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

2025-07-05 17:40:29来源:焦点分类:焦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工业通知  

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 

各省、自治区、和信好部换工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息化讯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分产现就做好钢铁、严能置电解铝、重过作行水泥、剩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业产业资要高度重视产能置换工作 

    对钢铁、工业电解铝、和信好部换工水泥、息化讯平板玻璃行业新(改、分产扩)建项目,严能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重过作行是剩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升级和布局优化、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势头。  

二、要切实把握产能置换原则  

    (一)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按照疏堵结合、严禁新增产能的思路,结合产业布局优化和结构升级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为实施新(改、扩)建项目腾出资源、环境容量和市场空间。  

    (二)坚持市场调节与相关部门引导相结合。鼓励各地探索实施相关部门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指标交易,发挥市场作用,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坚持统筹考虑和区别对待相结合。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统筹考虑地区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对环境敏感区域,须实施减量置换,其他地区可实施等量置换。  

三、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  

    各地要按照《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见附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加强与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和衔接,认真筹备企业科学制定产能置换方案。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真实、产能合理,明确淘汰期限。同时,做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公告公示和监督落实等工作。  

    各地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7月10日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靠前章总则 

    靠前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新(改、扩)建项目应淘汰大于该建设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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