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建福州市商务局对福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立健令整该公司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及投诉渠道,全消汽车企业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投诉规定。
市商务局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制度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整改。销售
案例点睛: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被责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未建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立健令整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全消汽车企业投诉的投诉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制度消费者。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销售第十五条、被责第十八条、未建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唐超)